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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春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复印机租赁合同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深圳市春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打印机输出效果完美, 经甲乙方共同协商,特拟订本协议:
一、 机器设备明细息
1、主机品牌型号: HP1536打印机 机器数量:壹台 |
2、机器序列号: |
3、起始张数:黑色: (起始张数)彩色: 0 (起始张数)以抄表单为准 |
二、 付款
1 a、此合同机器设备的租赁押金1500元(人民币壹仟伍元整),租赁期满甲方退回押金单取回押金。
b单台机器以每月的租赁费用计算方式(以A4计,):单台机器每月的租赁费用=单台机器每月的基本租赁费+超印单价*超印张数。
c、单台机器每月的基本租赁费=每月单台机器印张总数黑色在0至 3000 张的(含3000张)彩色在0至 0 张的(含0张)。单台机器每月的基本租赁费用为¥180元 。
d、超出张数黑色以每张0.05元收费。
2、 租赁机器每月30日抄表结算,甲方收到抄表单及发票后五个工作日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乙方收款账号:44201627100052507060
开户名称:深圳市春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治支行
如果乙方变更收款账户,变更的书面通知应于甲方支付款项前五个工作日到达甲方。
三、服务期限:
1、租赁期限为:2016年 月 日 起 至2017年 月 日止,共计12个月。
2、本合同约定之机器设备及乙方提供的耗材和零配件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承诺
1、租赁期内,甲方保证不将上述机器设备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亦保证不在上述机器上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甲方保证不在上述机器设备上做任何处分以致损害乙方权益。
2、乙方将机器设备送到放置地点后,机器设备之风险转由甲方承担,甲方如须将机器设备搬离约定的放置地点,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搬移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3、为了品质问题,甲方保证使用中性复印纸(推荐使用80G全木浆)甲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机器设备归还乙方,否则乙方有权不经催告,将上述机器设备由放置地点直接收回,在此情况下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诉请。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前向乙方提供甲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4、甲方应妥善使用保管上述机器设备。退租时,甲方应保证机器设备完好、无缺件。在租赁期内,因下列情况之一而造成机器设备损坏,由甲方负责赔偿。
A、因甲方或者因其他第三方故意过失导致机器设备损坏。
B、因甲方委托非乙方技术人员进行维修而导致机器设备损坏。
C、因甲方使用之电源与机器设备电流、电压不匹配或不稳定而引起的故障及损坏。
D、因甲方擅自改制机器或更换非本机器适用之零件或不良耗材。
五、乙方承诺
1、乙方应保证机器设备交付时外观整洁、技术性能良好、运转正常,能满足甲方办公需要。否则乙方应更换一台可正常使用的机器设备给甲方。
2、乙方应按约定提供机器及相关服务,租赁期内,遇有故障,乙方提供免费维护,维护次数不限,乙方在接到甲方维护需求通知的该工作日内四小时到达现场服务。
3、租赁期内,以上机器设备所用的耗材(含碳粉、感光滚筒、清洁刮板等)及所有零配件由乙方免费提供(工作日内四小时到达现场服务)。但不包括纸张、装订器、装订器钉子等。
六、合同解除
1、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2、租赁期间,一方遭受查封、强制执行、破产、解散或经济信用严重受损,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及服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七、违约处理
1、在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内,乙方如无明显过错,甲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一方在租赁期内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六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八、双方同意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 章) 乙方(盖 章)
经办人: 经办人:吴海春
地址: 地址:深圳民治皇嘉公寓307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3424412261 0755-83727956
日期: 日期:2015.4.15